券商高管炒股7年盈利近5500万被查
科技知识 2023-10-17 11:01www.caominkang.com科技知识
上海证监局官网显示,6 月 30 日晚间。海通证券一从业人员刘某因遵法炒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罚没 1.09 亿元。
资料显现,刘某系“ 70 后,住在上海市长宁区,前后任海通证券研究员、投资司理、权力投资部副总监(主持任务)
经查证, 2013 年 9 月 24 日至 2020 年 6 月 3 日期间,刘某先后利用 5 个证券账户持有、生意业务股票,累计交易金额 146.82 亿元,红利 5463.87 万元。后被上海证监局没收刘某违法所得 5463.87 万元,并处以 5463.87 万元罚款。
对于上述惩罚,刘某提出了抵赖定见,称罚款金额过高,远超承受能力。
据了解, 2013 年 9 月 24 日至 2020 年 6 月 3 日期间,刘某前后任海通证券研究员、投资司理、权力投资部副总监(主持任务)为证券从业职员。
经查证, 2013 年 9 月 24 日至 2020 年 6 月 3 日期间,刘某先后利用“秦某珍”海通证券信用账户、许某兰”海通证券信用账户、周某玲”海通证券信用账户、王某华”海通证券艰深账户及“毛某东”海通证券信用账户等 5 个证券账户持有、生意业务股票,通过刘某个人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奉求下单共计 24623 笔,占总奉求下单笔数的 89.37% 累计交易金额 146.82 亿元,红利 5463.87 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刘某作为证券从业职员,操纵“秦某珍”等 5 个证券账户持有、生意业务股票的行动,违背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生意业务股票的划定,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功令、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加入股票生意业务的职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生意业务股票”遵法行动。
遵照刘某违法行为的现实、本质、情节与社会危险水平,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刘某依法处理犯科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 5463.87 万元,并对刘某处以 5463.87 万元罚款。
赏罚落地之前,刘某及其代理人在两次听证会和陈述、抵赖材料中提出了 7 条申辩理由。
刘某及其代理人提出
第一,刘某的案涉遵法步履分为 3 个阶段。个中, 2013 年 9 月 24 日至 2015 年 5 月期间,刘某买卖股票的步履已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 2015 年 6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刘某买卖股票的步履应认定为把持未公开动静生意业务,不应认定为从业人员遵法生意业务股票,遵照从轻和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准则,应当实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 3 日期间,刘某已将毛某东、王某华、周某玲等 3 人的证券账户、银行卡、 U 盾等全部交给了毛某东,由毛某东自行交易,不存在遵法行动,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刘某已于 2015 年停止操纵许某兰、秦某珍账户,已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
第三,本案盈亏计算欠妥,刘某操纵证券账户内资金由刘某和毛某东共同出资,收益部分归毛某东,建议重新计算本案盈亏。
第四,刘某存在自动间断遵法行动的从轻情节,建议对刘某予以从轻处置惩罚。
第五,行政处罚那时告知书》中确定的罚款金额过高,远超当事人承受才能。
第六,上海证监局在造访过程中未及时将刘某涉嫌把持未公开动静交易案移送功令构造,轨范守法。
第七,目前刘某把持未公开动静交易案已在刑事审判阶段还没有裁决,遵照中共中间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功令与刑事功令衔接任务的定见》告诉(中办发 [2011]8 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不宜对刘某履行行政处罚。
不外,上海证监局表示,对刘某赏罚建议已综合考虑了遵法现实、情节与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断定的赏罚幅度恰当。连系在案证据,刘某并未主动间断遵法行动,刘某提出的家庭情况坚苦,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划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景遇。
综上,上海证监局对刘某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述说、抵赖意见不予采用。
别的,上海证监局表示,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赏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证监会,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或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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